在最近召开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在党和国家关心“三农问题”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切实体现。“三农为何,谓之农业、农村、农民也!”,“三农”问题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解决“三农”问题,以解决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根本。
近日,市行政服务中心“12348”法律服务热线,接到市民李女士的来电。电话之中李女士对其遇到的问题表述不清,因此热线律师应李女士之邀在其居住的社区,利用周四律师进社区的机会对其进行了详细面谈。
在面谈中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张志新律师根据李女士提供的材料,发现这是一起土地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经过对事情的梳理,其过程大概如下:在1995年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下文简称王甲)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后因为王甲出门打工,李女士由于精力有限,无法管理该土地,因此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丈夫王甲的哥哥王先生(以下简称王乙)签订了一份转承包协议,约定转承包的期限截止为2025年。但目前由于李女士与王乙有矛盾,王乙称在土地承包到期后不再归还该土地,自己向村里提出自己承包该土地。因此李女士有了以下担心:1、自己与王乙签订了转承包协议,会不会因此影响到其丈夫王甲对该土地的承包权;2、由于李女士和其丈夫王甲对该土地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在土地的效益日渐上升,王甲想继续承包该土地,自己有没有优先承包该土地的权利。
根据李女士所担心的问题,张志新律师在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及时做出了详细的解答,由于李女士对于土地承包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知之甚少,因此在解答问题的同时也细致、全面地向李女士普及了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对所承包地所拥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根据这两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或者家庭对于所承包的土地所获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李女士一开始将她与王乙的土地转承包合同,错误的表述为将土地卖与王乙,任何买卖承包地的合同都是无效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关于李女士与王乙所签订的土地转承包协议的效力。根据李女士提供的土地转承包协议,以及王甲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来看,土地的承包方以及该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仍归王甲;王乙虽然与李女士签订了土地转承包协议,但是土地的使用权仍未变动。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李女士对其丈夫王甲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这里“权利人”应当认定为“发包方村委会”,在法律上无权处分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要想让其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就本案而言无权处分人李女士与王乙签订了合同,由于本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村委会的追认,且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也未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且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程序,相关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就本案而言,该合同被认定有效的情形应当是,李女士在王甲知道此事,且经过村委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合同未经权利人发包方村委会追认、并且在签订时李女士又未经承包人王甲同意,因此综合上述事实,热线律师认为李女士与王乙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三、关于土地承包中原承包方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在再次土地承包中的优先权问题。现行法律中关于土地承包优先权的问题,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在李女士提供的村委会与王甲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热线律师发现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王甲有优先承包的字样,则可以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因此热线律师告诉李女士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王甲仍然有权继续承包该土地。这让李女士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困扰多年的土地纠纷,一个电话就能在家门口方便快捷的解决,帮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真是太感动了……”李女士高兴地握住律师的手,竖起大拇指连声称赞。
在此,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在线律师还是衷心的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安身立命的前提,如何保护自己合法的土地权益,是每个农民都会面临的问题。“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一直关心的头等大事,不遗余力的大力支持和发展农村经济,因此,对作为受益者的农民本身来说,也应当珍惜和正确地处分自己这来之不易的权利。